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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格兰的行政区今日的苏格兰行政区划,全境含周遭离岛共被分为32个统一管理区(Unitary Authority Region),是根据1994年苏格兰地方政府法案,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。但是,有不少苏格兰人还是习惯原本分为33个区(Region)的旧分法,苏格兰的“区”在性质上因为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“郡”(County)性质接近,因此常常被误称为郡,“区”的底下还有第二级的次区划“次区”(District),这套分法是自1975年5月16日起启用。1996年的行政区重划除了在分区数量上有小小的不同外,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将原本的“区”“次区”两级制简化为一级制。 在此之前,苏格兰的次区划的确称为郡(Administrative County,行政郡,自1889年时启用),而在1889年之前,原本都是使用起源于中古时代的市(City),自治市(Burgh,相当于英格兰的Borough),与教区(Parish)这类旧行政区划。 Inverclyde(因弗克萊德) |
苏格兰的主要城市苏格兰境内有六个指定市(Designated City),依照人口规模大至小,依序为: 格拉斯哥(Glasgow):第一大港与第一大商业中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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